9月11日至9月17日是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今天,小編繼續跟大家聊聊網絡犯罪那些事!
你是否也曾在微信群、朋友圈
收到或看到過
“高價收購銀行卡、實名電話卡”
這樣的廣告?
遇到這種“好事”你心動嗎?
千萬別?。?!
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當心心動變“刑”動!
近年來,信息網絡時代的快速發展給人們生產、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伴隨著一些負面影響。微信是大部分人的“交友利器”,也是社交中的重要載體,但有一些人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利用微信“打廣告”隨意發布違法信息。
昨天,小編的以案釋法為大家講解過,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用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資金支付結算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今天,小編以一起發生在原平市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的真實案例,再跟大家聊聊在朋友圈大批量轉發違法信息的行為,構成什么罪?又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3月份期間,被告人周某利用王某提供的手機等通訊設備通過轉發軟件在微信群內累計向微信群成員約10萬余人發送“出售實名手機卡、銀行卡”的違法犯罪信息,后案發。
法院判決
原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有關出售實名手機卡的違法犯罪信息,其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周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依法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垩涸诎傅谋桓嫒酥苣车氖謾C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大家在日常社交活動中要提高網絡行為自我管控意識,正確利用信息網絡,切不可在網絡上隨意發布虛假、違法信息;不成立違法網站、不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網絡推廣等幫助,更不要為賺取蠅頭小利,將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使用,一旦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將構成犯罪,追悔莫及!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讓我們共筑網絡安全屏障。
普法時間
一、長期以來,非法販賣電話卡、銀行卡,導致手機卡、銀行卡“實名不實人”,是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持續高發的重要根源。國務院早在2020年就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買賣“兩卡”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非法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實名制銀行卡和手機卡,避免本人實名制銀行卡、手機卡被用于實施詐騙、騷擾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出借、出賣、販賣人明知其販賣公司手續、對公賬戶、銀行卡、手機卡等用于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的,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用于上游詐騙犯罪的,應為詐騙共犯。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來源:忻州中院微信公眾號